广东省粤东航道局关于汕头保税区概念规划涉及通航问题的复函

粤东航道函〔2017〕10号   2017-03-10 11:25
 

粤东航道函〔201710

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贵管委会《关于征求<汕头保税区概念规划>(初稿)》意见的函》(汕保委函〔20177号)收悉。对于汕头保税区概念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我局对汕头保税区概念规划原则表示支持。

二、保税区概念规划中涉及填海区规划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围海规划不得影响航道远期发展和船舶航行安全,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航道发展的需要。如规划设计中有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就项目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进行评价,以确定涉航建筑物的选址、平面布置、相关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特此函复。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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