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航道函﹝2016﹞24号
贵局《潮州市潮大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提供支持办理省道S232线市区改线外环大桥及连接线道路新建工程立项手续意见的请示》(潮大函〔2016〕24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对该项目建设原则上表示支持,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立项相关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尽快开展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工作,以确定桥梁的选址、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相关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三、建设单位应按广东省跨河建筑物的审批规定和程序到航道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大桥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广东省航道局的正式批复为准。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