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航道函〔2017〕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贵办《文件处理表》(汕府办综文〔2017〕9-116号)转来龙湖区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建设新津河西岸金叶岛南侧渔船临时停泊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龙府〔2017〕21号),对于新津河西岸金叶岛南侧渔船临时停泊点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我局对新津河西岸金叶岛南侧渔船临时停泊点建设原则表示支持。
二、新津河西岸金叶岛南侧渔船临时停泊点所在的新津河航道规划为内河III级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渔船停泊码头设计和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航道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项目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进行评价,以确定码头的选址、平面布置、相关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四、建设单位应按广东省临河建筑物的审批规定和程序到航道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码头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广东省航道局的正式批复为准。
特此函复。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