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航道函〔2017〕28号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关于汕头市凤东路工程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的复函   2017-04-24 15:42
 

粤东航道函〔201728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局《关于协助提供外砂河、新津河通航要求的函》(汕龙建函〔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汕头市凤东路工程(泰山路-莱美路)所跨越的外砂河航道(外砂桥闸—南港口)为内河V级航道;新津河航道(下埔桥闸—金津大桥)为内河IV级航道。跨河桥梁的工程设计应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航道发展的需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桥梁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以确定桥梁的选址、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和相关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三、建设单位应按广东省跨河建筑物的审批规定和程序到航道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跨河桥梁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广东省航道局的正式批复为准。

专此函复。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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