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国粤塘头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塘头水电站枢纽重新布置的请示》(韶粤电﹝2016﹞5号)收悉。经研究,关于塘头水电站枢纽重新布置的相关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一、依据《航道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我局要求塘头水电站船闸必须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塘头水电站枢纽重新布置方案,坝址与我局对该项目的批复《广东省航道局关于武江塘头水电站工程有关通航问题的复函》(粤航道函﹝2014﹞423号)要求,移动了120米,属于工程方案重大变化。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我局开展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研究工作,该段航道拟按通航1000吨级船舶标准进行建设,因此塘头水电站枢纽船闸应按1000吨级标准建设。依据《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重新开展塘头水电站枢纽重新布置方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流域规划、枢纽坝址、船闸等级、船闸布置、通航水位、代表船型和闸室尺寸、门槛水深、上下游引航道通航条件及上下游梯级衔接情况等。
三、塘头水电站枢纽重新布置方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由我局组织评审,并取得我局正式审核意见。
广东省航道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