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航道局关于广州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使用海域意见的复函

粤穗航道复〔2017〕10号   2017-03-09 10:37

广州市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

《广州市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征求广州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使用海域意见的函》(穗南海函〔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局关于该码头工程的海域使用意见。

二、工程所处海域位于我局辖区大沙水道。大沙水道规划为内河Ⅰ级航道。码头设计应满足航道规划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航道发展的需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进行评价,以确定工程选址、平面布置、相关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四、建设单位应按广东省临河建筑物的审批规定和程序到航道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建设具体方案和技术要求以航道部门的正式批复为准。

 

                                     

 

 

广东省广州航道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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